答: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控股子公司若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其股份,不得行使对应表决权,且需及时处分(如转让、回购注销等)。 通常来说 …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就以下事项决议前,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 …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承担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及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等核心职责,保障决策规范有序。   …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上市公司董事若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涉及的企业或个人存在关联关系,须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关联情况。该董事不仅自身不得参与该项决议的表决,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nbs …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上市公司须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可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同时,法律强化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答: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 …
答: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权在董事任职期间,为其因执行公司职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完成投保或续期后,董事会需及时向股东会汇报投保金额、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等关键信息。 …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该制度下,每股表决权数量与应选董、监事人数一致,股东能集中行使表决权 。 对小股 …
答: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涉及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法定事项(如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变更形式等),除需经股东会以三分之二 …
答: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起 …
答: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 …
答: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
答: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
答: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公司亏损弥补及减资操作需遵循以下合规要点: 1.亏损弥补的法定顺序:(1)公积金优先弥补:公司亏损 …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增加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明确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