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89—新公司法下,董事责任保险的合规建议有哪些?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7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7日
答: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权在董事任职期间,为其因执行公司职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完成投保或续期后,董事会需及时向股东会汇报投保金额、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等关键信息。
新《公司法》强调董事信义义务,一旦违反就要担责,董事责任保险应运而生。它主要保障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因疏忽或不当行为被追究个人赔偿责任的情况,由保险机构承担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费用 。
合规建议如下:(1)关注保险条款细节:着重留意免赔额设定、除外责任范围,以及 “日落条款” 所规定的保险到期后的追溯期,清楚界定保险保障边界;(2)合理评估保额:结合公司市值、风险等级等因素,每年对保额进行评估,建议保额不低于上年度净利润的5%,确保保障力度契合公司实际风险水平;(3)规范信息披露:在公司年报中,单独列示责任险保障范围、对财务的影响等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股东及利益相关者了解;(4)兼顾境外上市规则:若为港股上市公司,除遵循国内法规,还需严格符合港交所《上市规则》附录中对责任险的特殊要求 。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