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90—新公司法下,异议股东行使股权/股份回购权需遵循哪些规则?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0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8日
答: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规定,异议股东行使股权/股份回购请求权需遵循以下规则:
1.法定行权期限:(1)协商期: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需与公司协商达成收购协议;(2)诉讼期:协商未果的,股东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丧失胜诉权。
2.风险警示:(1)时效严格性:逾期起诉直接丧失胜诉权,需精准把控时间节点;(2)恶意拖延应对:公司协商期内恶意拖延的,股东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股权;(3)权利主张限制: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股东不得同时主张回购与损害赔偿。
3.合规建议:(1)建立专项档案:记录股东会决议、协商过程等材料,留存书面证据;(2)章程预先约定:在章程中明确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如 PE 倍数法、净资产评估法);(3)争议快速响应:纠纷发生后 7 日内委托律师介入,制定协商与诉讼双轨策略。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