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88—新公司法下,累积投票制的实务操作建议有哪些?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0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4日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该制度下,每股表决权数量与应选董、监事人数一致,股东能集中行使表决权 。
对小股东而言,累积投票制大幅提升其推选的董事进入董事会的几率,有效制衡大股东把控董事会人事权的局面,缓解大小股东间的力量失衡 。
在实务操作中,给出如下建议:(1)章程明确关键细则:在公司章程内,清晰界定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如强制用于董事选举;明确计票规则,规定候选人提名程序,保障制度有序施行;(2)联合集中行使表决权:小股东可借助股权委托、表决权征集等途径结成联盟,集中行使投票权,增强影响力。如 2024 年某新能源公司小股东通过 “股权托管计划”,成功推举独立监事候选人;(3)规范会议通知内容: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需详细阐释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涵盖候选人简历、投票方式等关键信息,确保股东充分知悉;(3)兼顾境外上市规则:若公司境外上市(如美股),除遵循国内法,还需同步满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累积投票制的披露要求,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上一篇: 新《公司法》一百问之87—新公司法下,类别股股东决议的实务建议有哪些?
已是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