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87—新公司法下,类别股股东决议的实务建议有哪些?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6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3日
答: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涉及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法定事项(如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变更形式等),除需经股东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外,还应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实务操作建议如下:(1)提前30日公告会议事项:确保全体类别股股东知悉会议时间、地点及表决事项,保障股东知情权;(2)规范表决权行使方式:类别股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表决权行使规则按公司章程约定执行;(3)跨境上市合规衔接:若公司在境外(如港股)上市,除遵守国内法规定外,需同步符合境外监管机构的特别要求;(4)章程自主约定扩展事项:除法定须经类别股股东表决的事项外,可在章程中明确其他需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情形,拓宽权利保护范围。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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