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92 —关联董事表决:新公司法划啥红线?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3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10日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上市公司董事若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涉及的企业或个人存在关联关系,须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关联情况。该董事不仅自身不得参与该项决议的表决,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的有效召开,需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生效则须经出席的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若出席的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为保障决策公允性,相关事项须移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实务建议
1.动态管理关联方清单:每季度更新关联方数据库,除涵盖董事、股东及交易对手外,还需细化关联自然人的亲属关系(如配偶、直系亲属)、关联法人的实际控制链条等信息,确保关联关系无遗漏。
2.智能化表决提醒:通过OA系统嵌入关联交易关键词库,当决议事项涉及清单内主体时,自动触发关联董事识别机制,同步锁定其表决权限并弹窗提示回避义务。
3.强化独立董事职能:确保独立董事占无关联董事半数以上,且需规避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持股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必要时可赋予其对关联交易的一票否决建议权。
4.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关联董事回避后剩余董事对决议存疑的,可聘请具备上市公司治理经验的外部律师或会计师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新公司法通过 “刚性回避 + 弹性补位” 机制,既严防关联方利益输送,又避免因回避导致决策停滞。上市公司需构建 “事前审查(交易前关联筛查)— 事中监督(表决过程留痕)—事后追责(违规关联交易问责)”的全流程风控体系,建议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在律师指导下制定关联交易管理细则,确保合规与效率平衡。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