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电力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Anhui Province Electric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AHP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社会和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促进电力企业自律和自我完善;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本行业内部、相关行业间、企业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规范电力市场行为,培育建设健康规范、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安徽省电力市场体系。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由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指导,党建领导机关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代表本行业协调与相关行业、相关部门及会员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检查工作。
(二)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组织制订、修改省内电力行业规约、标准、规范及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三)组织电力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方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电力行业技术、质量、安全、岗位、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鉴定、评价、认证、咨询等服务,交流推广电力行业管理经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企业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和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编辑电力行业出版物,建设安徽省电力协会网站及微信;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各类与行业相关的展览、会议等。
(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创新活动,评审、举荐行业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和人才,加强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开展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开展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组织专家为行业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经济、法律、政策等相关帮助和咨询服务。
(八)建立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九)承担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及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设立的与电力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理事会批准;
(四)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为批准同意入会的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下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