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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百问之81—新公司法下,如何开启股东跨层维权通道?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3 次发表日期: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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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增加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明确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利益归属于该全资子公司。

  这一规则突破传统单层股东代表诉讼的局限,为母公司少数股东提供了跨层级维权路径,既威慑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又倒逼子公司完善治理。实务中,股东需注意留存书面请求证据、核查子公司治理结构,并结合新《公司法》知情权规定收集侵权证据,以保障诉讼实效。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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