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85—公司经理存废自由!管理层设置的规定是?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5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1日
答: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新公司法通过管理层设置的灵活性,为中小企业降低治理成本提供了法律支持。企业根据自身规模与股东结构,可以选择不设经理,也可以选择 “董事会 + 经理” 或 “执行董事+经理”模式,并通过章程细化权责,避免因结构缺陷引发经营风险。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