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案例七:“要素式”调解精准化解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
【案情介绍】
陈某自2023年11月15日起在某公司工作,2023年12月1 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7月、8月,某公司先后两次向陈某发出协商解约函,但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 事宜达成一致。2024年9月,某公司向陈某发出调岗通知,陈某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调岗,某公司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陈 某来到某公司所在街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寻求帮助,调解中心安排“民安”调解工作室处理该争议。调解员查明事实,精心调解,成功化解该起争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2.4万元的经济补偿。
【案例点评】
一 、集众力,创和谐。
近年来,某街道全面整合人社所、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职能,创新打造以“民安”调解工作室为核心的“一站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开设驻街仲裁庭、法律援助工作站、心理咨询室、就业创业站等功能站室,集法律援 助、争议调处、仲裁审查、司法确认等多功能为一体,构建起多部门联动办公、联合接访、联手调处的服务模式,组织调解员、网格员等深入企业、街头开展普法宣传、纠纷隐患排查等活动,有效推动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
二、巧调解、化纠纷。
一是“要素式”调解。调解中心根据 争议性质和类型制作了案件要素表(如劳动合同签订、入职及离职时间、劳动报酬约定等)。收到调解申请后,指导当事人填写要素表,快速全面了解情况,把握当事人核心诉求,综合提炼分析事实要素,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调解,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当事人围绕要素表达诉求,有效避免遗漏重要事实,提高陈述精 度,建立合理预期。二是围绕争议焦点逐项突破。以确认事实为 基础,聚焦双方争议要素,逐条逐项解开当事人心结、消除当事人顾虑,引导当事人进行高效沟通,拓展双方意见的合理交集。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期限争议,调解员通过确认劳动者在公司区域 经理授意下开展业务的时间,释明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消除某公司疑惑。关于调岗争议,调解员通过确 认双方约定的日常工作区域为某市,而某公司拟将陈某调岗至他市,且调岗并非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临时性、短期性或阶段性工作、学习或培训,明确了调岗行为不具备合理性。随着调解不断深入,陈某的诉求金额进入合理区间。某公司也认识到用工管理存在问题,主动联系调解员咨询法规政策。一周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某公司运用此案的调解经验,顺利化解了其他多个类似纠纷。三是督促履行。调解成功后,调解员根据调解要素表、调解笔录,制作调解协议书,以清单、列表等要素方式体现争议事实和协议内容,内容简明,形式规范,便于对照履行。当调解不成功时,经当事人确认过的要素表还可 作为后续仲裁办案的事实依据,提高仲裁效率。
三、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案例14“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 的工作岗位和地点”明确,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做出不便调整后,用 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本案中,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某公司单方将陈某的工作地点由某市调整至他市,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在无法证明其生产经营情况确实已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前提下,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调解员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调岗合理性因素,统筹把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