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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案例五——协力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3 次发表日期: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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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起,陆续有120余名农民工到某公司承建开发的工程项目上干活,但一直未拿到工资,拖欠总额达600余万元。农 民工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法院释明引导,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农民工与某公司共同到人社部门成立的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通过“法院+人社”联动工作机制,实质化解了该起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纠纷。

【调解结果】

  经调解,某公司与120余名农民工均达成一致,分两期将拖欠的所有工资支付完毕。

【案例点评】

  因该起农民工欠薪争议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为促成纠纷快速化解,依托“法院+人社”多元解纷机制,法院发挥法律专业优势,人社部门发挥专业性调解组织行业优势,携手开展劳动争议先行化解工作。

  一、建立中心,完善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该区人社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实体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并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 台,在线开展调解工作,成功调解多起纠纷,筑牢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第一道防线”,打通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最后一公里”。

  二、联动化解,诉调对接。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 一是摸清底数,厘定思路。为妥善化解批量纠纷,调解员数次深入工地,了解案情。经查,该起纠纷涉及四个班组120多人,工作时间跨度 长达四年,每位农民工工作时间长短不一,几个月至几年不等。 因农民工未与用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且大部分农民工均由他人介绍到工地干活,对于欠薪的具体数额并不清楚,仅有部分农民工可以提供欠条。二是耐心沟通,加强引导。调解员对某公司负责人宣讲法律政策规定,鼓励其主动承担法律责任;通过集中宣讲、个别谈心等方式,与每位农民工耐心交流、逐一答复,通过 典型示范案例指引,以案释法等方法,引导农民工形成合理预期,理性表达诉求。三是多方联动,合力化解。由于部分农民工已到外地务工,调解员无法与全部农民工取得联系,在法院指导下,调解员引导农民工推选三位威望高、熟悉案情的代表人参与调解。调解中心在充分调取各方证明材料后,多次组织当事人就 用工的具体时间、从事的工种、报酬金额等交换意见。在调解过  程中,调解员在遇上报酬计算标准、给付责任主体认定等“吃不  准”的法律问题时,向法院寻求法律指导,最终促成双方就每位农民工的工资数额和支付期限达成合意,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四是“调”“确”衔接,案结事了。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力求有效解决当事人后顾之忧,不仅化解纠纷,还主动延伸服务职能,在作出调解协议后,依法引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于受理后迅速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最终,农民工们都拿到了劳动报酬,该起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三、释法明理,定分止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点,明确清偿主体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的关键。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虽然大部分农民工系由他人介绍到工地干活,某公司并未直接招用,但按照《条 例》规定,依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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