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65—有限责任公司也能玩 "类别股"?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0 次发表日期:2025年6月3日
答: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行类别股的内容,没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但其实是有相关规定,只不过没有使用类别股的表述,实质上是允许公司对股权和股东的权利义务作特别设置的,相当于类别股。例如新《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章程设置多种 "实质类别股":一是优先分红股,如某创投机构与创始股东约定前三年利润全部归投资方;二是超级投票权股,如公司章程规定创始人每股表决权数为其他股东的 3 倍;三是转让受限股,如约定离职股东需按原价向公司转让股权。需注意的是,此类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且需在章程中明确具体规则。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