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64—新公司法下的类别股价值及类型?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31 次发表日期:2025年5月30日
答:类别股是不同于普通股的具有某种特别权利或特别义务的股份。类别股的核心价值在于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例如科技公司通过“AB 股”实现创始人控制权与资本引入的平衡,或优先股在私募融资中的优先回报设计。
类别股具体包括四大法定类型:一是利润或剩余财产分配差异化股,如优先股可约定优先分配股息,劣后股则在其他股东回本后参与分配;二是表决权差异化股,包括每股拥有多倍表决权的超级投票权股(如创始人持有 B 股每股 10 票)和限制表决权股(如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无表决权);三是转让受限股,常见于股权激励需经公司同意方可转让的情形;四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型,为可转换股等创新预留空间。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