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50—未被通知参股东会?股东撤销权 “60 天 + 1 年” 双重倒计时!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9 次发表日期:2025年5月9日
答:新《公司法》赋予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撤销权,但设置了双重时间限制:
主观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行使;客观期限:无论是否知情,决议作出超过 1 年则彻底丧失撤销权。
法律如此设计旨在平衡股东程序权利与公司法律关系稳定性。股东需注意留存通知送达证据(如挂号信回执),若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此外,超过1 年的决议即使存在程序瑕疵也将被视为有效,公司可据此对抗股东的撤销主张。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