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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百问之86—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合规建议有哪些?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3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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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据此,法定代表人需按公司章程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相关人员辞任即视为法定代表人职务解除,公司需在三十日内完成新任人选确定。

  合规建议如下:(1)建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倒计时机制:自原法定代表人离职当日启动变更流程,确保三十日内完成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及内部决策程序,严格落实法律对时限的强制性规定。

  (2)同步完成行政及业务系统信息更新:及时向市场监管、银行、税务等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银行账户管控、税务申报异常等业务受阻情形,保障公司运营合规性。

  (3)在公司章程中合理设计过渡期责任条款:可约定过渡期内原法定代表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的公司责任,由公司承担;若存在过错,公司可依章程追偿。该条款需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职务行为责任承担的规定,避免约定绝对免责内容,在合法范围内降低原法定代表人过渡期间的责任风险。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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