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间之69—股东名册不更新?新公司法警告:小心被告上法庭!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2 次发表日期:2025年6月9日
答:原公司法要求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但实务中确实有很多公司没有置备,认为可有可无,有的公司置备了股东名册,但未及时更新,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易引发内部股权纷争。
新《公司法》构建了 “强制置备 + 异议诉讼”的双重约束机制:公司必须依法置备股东名册,并在收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后,及时完成变更登记。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履行义务,转让方与受让方均有权提起确认之诉。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创设了“双重救济机制”—既允许转让人主张股权处分权,又赋予受让人股东资格确认权,形成对公司不作为的双向威慑。
对此,建议企业建立股东名册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登记流程。对于历史遗留的登记瑕疵,可通过专项法律尽调进行合规整改,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实体权利争议。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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