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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百问之68—新公司法利剑出鞘:董监高违规收入是否上缴?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7 次发表日期: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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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公司归入权制度作出突破性修订,首次将监事纳入违规收入返还主体范围,构建起覆盖董监高全群体的责任体系。该条款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一百八十一至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忠实义务的禁止性规定(包括关联交易、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等行为)所获收入,均应归入公司所有。

  此次修订呈现两大制度亮点:其一,填补了原公司法对监事责任规制的空白,通过将监事纳入归入权行使对象,形成 “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高管执行”的三维责任闭环,有效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其二,建立差异化归责标准,针对第一百八十一至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的典型违规行为(如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等),因其既损害公司利益又直接产生个人收益的双重特性,特别规定此类行为所得收入强制归入公司,而其他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则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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