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机构 » 法律工作委员会 » 法律漫谈 » 新《公司法》一百问之67—董事高管职务侵权:公司买单还是个人追责?

新《公司法》一百问之67—董事高管职务侵权:公司买单还是个人追责?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9 次发表日期:2025年6月5日

2.法律漫谈设计竖版.png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通过构建 "双轨制" 责任体系,对董事、高管职务侵权责任作出创新性规定:当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公司需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若其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需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条款突破传统公司法理论,以独立法条形式确立了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一般性责任原则,具有三重制度价值:一是为债权人等第三人提供了直接请求权基础,使其可依据该条款直接起诉主张权利;二是通过设置差异化追责机制,既保障交易安全又强化董监高责任意识,倒逼其审慎履职;三是构建公司与个人责任的动态平衡,既维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又通过连带责任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该规则的实施将显著提升公司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