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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百问之100—新公司法下,公司民事赔偿优先的解读及合规建议是?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4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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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核心为:公司违反本法规定需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缴纳罚款、罚金,且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责任时,应优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从立法意旨看,本条旨在确立责任竞合时民事责任的优先地位,保障受害人权益。条文自1993年《公司法》颁行以来未作修订,对应旧法第214条,体现立法对该原则的长期稳定认可。 其法理基础在于责任性质差异:民事责任以弥补受害人损失为核心,财产性赔偿直接关联他人利益且不可替代;罚款、罚金属行政、刑事责任,以处罚为目的,实现方式更灵活,并非必须依赖财产。同时,本条与《民法典》第187条呼应,是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合规性建议:1. 建立责任风险预判机制,提前评估财产支付能力,避免责任履行冲突;2. 若财产不足,严格优先履行民事赔偿,留存凭证证明合规;3. 相关过程形成书面记录,确保可追溯,降低合规风险。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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