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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百问之77—新公司法下,股东查账藏着哪些硬核操作?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0 次发表日期: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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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新公司法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时,并不需要履行前置程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或者无法满足其请求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中应注意:1.查阅范围需符合公司章程约定;2.上市公司股东需同步遵守信息披露规则;3.查阅会计凭证时可申请法院责令公司提供原始凭证核对。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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