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72—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三重路径?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3 次发表日期:2025年6月12日
答:新《公司法》第224-225条通过差异化规则重构了公司减资制度体系,在坚守资本维持原则的基础上赋予企业更大经营灵活性。公司减资主要源于三大动因:一是股东权益调整,包括免除股东出资义务或实现股东退出;二是财务优化需求,通过实收资本冲抵未分配利润负数消除账面亏损;三是风险防控需要,应对资不抵债情形降低注册资本至合理水平。
根据新《公司法》,减资可通过三重路径实现:返还出资(实缴资本减资)需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免除义务(认缴资本减资)适用简易程序,账面调整(特殊减资)则需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程序规则方面设置双轨制:一般减资需股东会决议、公告债权人并编制资产负债表;简易减资仅限弥补亏损用途,无需公告债权人。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