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61—国家出资公司的界定:国有独资与控股企业的区别!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67 次发表日期:2025年5月26日
答:《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概念包括:
(1)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如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占据控股地位(包括绝对控股≥50% 或相对控股虽不足 50% 但实际控制)
法律特征分析:
出资人代表:根据第一百六十九条,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可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如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权利。
治理特殊性:国家出资公司需设立外部董事(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增减资等需履行出资人机构审批程序,区别于普通公司的股东会自治。
责任承担:国家出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依法向董监高追责。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