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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百问之60—公司注销的三种路径:从主动清算到强制注销!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2 次发表日期: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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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普通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3.强制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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