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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三 |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可采用比例法结算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0 次发表日期:2026年9月9日

导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复杂、争议类型繁多,合同效力、工程结算、工资支付、质保金返还、停工僵局处置等问题,一直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高频纠纷痛点,也是行业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与难点。

为精准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规范行业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对所有工程建设企业的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结算维权、风险防控均具备极强的指导意义。

协会将对六起典型案例进行逐一拆解按期发布,结合工程行业实务场景,梳理案件亮点、裁判要点与合规启示,广大从业者施工企业学习

 

第三篇|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可采用比例法结算


摘要:固定总价合同是工程建设常用签约模式,但项目中途解约、第三方接续施工时,已完工部分价款结算极易产生争议。最高法案例明确,双方无约定且协商无果的,可采用比例法核算工程款,兼顾合同约定与施工实际。

案例回放

某建设集团与置业公司签订固定总价8900万元施工合同;承包人完成大部分施工,双方解除合同,剩余工程由第三方完成;已完工质量合格,但双方对结算无法达成一致。司法鉴定分别计算已完工造价、全部工程造价,算出完工比例系数83.5%;用合同固定总价×比例系数,确定已完工工程款。法院据此判决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裁判核心要点

1. 固定总价仅适用于工程全部完工的情形,并非“无论施工多少,均按总价结算”。

2. 合同中途解除、部分完工、剩余工程由第三方接续施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鉴定,采用比例法(已完实际造价÷全部工程实际造价 × 合同固定总价)核算已完工工程价款,既尊重当事人契约约定,又贴合工程造价结算规律。

行业风险启示

1. 企业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时,需提前约定项目中途解除、停工、换人接续施工等场景下的已完工程结算规则,从源头减少结算争议。

2. 项目停工、合同解除后,第一时间固定已完工程量、现场签证、施工影像、设备材料进场记录等资料,明确施工界面,为后续结算、司法鉴定留存完整证据。

3. 破除认知误区: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约,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对应工程款,发包人不得全额拒付。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相关精神,尊重合同约定,结合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协会提示】工程签约需兼顾全周期风险,提前约定中途结算条款,做好施工过程资料留存,高效化解结算纠纷。

注:本文案例仅作行业普法学习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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