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四 | 审计结算约定:非承包人原因审计久拖不出,可申请司法鉴定定价款
导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复杂、争议类型繁多,合同效力、工程结算、工资支付、质保金返还、停工僵局处置等问题,一直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高频纠纷痛点,也是行业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与难点。
为精准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规范行业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对所有工程建设企业的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结算维权、风险防控均具备极强的指导意义。
协会将对六起典型案例进行逐一拆解、按期发布,结合工程行业实务场景,梳理案件亮点、裁判要点与合规启示,供广大从业者、施工企业学习。
第四篇|审计结算约定:非承包人原因审计久拖不出,可申请司法鉴定定价款
摘要:众多工程项目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但常出现因甲方、主管部门原因导致审计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情况。判例明确,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逾期的,施工方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杜绝“以审压款、以审拖款”。
案例回放
乡政府发包桥梁工程,合同约定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项目竣工验收后,因主管部门长期未审批变更增量,审计报告迟迟不能出具;发包人以“尚未审计完成”拒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法院准许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裁判核心要点
1. 即便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若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审计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出具的,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2. 司法机关不支持机械等待审计结果、恶意拖延付款的行为,坚决遏制“以审压款、以审拖款”,依法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行业风险启示
1. 发包单位在拟定审计结算条款时,需明确约定审计办结合理期限,以及因甲方、主管部门审批迟延导致审计逾期的处置方案,避免无限期拖延结算。
2. 施工企业面对工程增量变更、流程审批滞后场景,需完整留存变更签证、审批资料、竣工验收、催告记录等证据;审计长期无进展时,及时书面催告,必要时通过诉讼启动司法鉴定维权。
3. 摒弃“未出审计报告就无法结算收款”的被动认知,合法利用司法途径保障自身回款权益。
【协会提示】审计是结算参考依据,绝非拖欠工程款的工具,甲乙双方均应恪守履约义务,保障工程结算高效落地。
注:本文案例仅作行业普法学习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