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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用工风险调解案例五:以“社保补贴”替代法定缴费义务,构成违法解除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8 次发表日期:2026年6月10日

前言

电力行业属于高危作业领域,工程施工、农网改造、运维检修、劳务分包用工量大、岗位流动性强,用工关系复杂,极易引发劳务工资拖欠、工伤赔付、合同解除、劳务分包连带责任等矛盾纠纷。为切实防范化解电力领域用工风险,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从源头减少劳资争议、群体性信访及法律诉讼隐患,现梳理选编电力行业典型用工风险调解案例,真实还原纠纷成因、调解过程、处置举措及经验启示。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为电力企业、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提供可借鉴、可参考、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和矛盾调解实操指引,进一步筑牢电力行业和谐稳定用工环境。


案例五:以“社保补贴”替代法定缴费义务,构成违法解除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任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另行签署承诺书,约定由王某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则向其支付相应的社保补贴。后某某公司未依法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某遂以此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及法院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争议焦点

企业方(某某公司): 主张双方已明确约定不购买社保,公司以补贴形式履行了义务,且劳动者离职系因拒绝调岗,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方(王某某): 主张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双方的私下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三、法院认定与判决

1.“社保补贴”约定无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约定(如签订承诺书、发放社保补贴)来免除或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责任。本案中双方关于自行缴纳社保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2.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获补偿: 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法定权利。

3.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8400元。对于公司主张应返还社保补贴的请求,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未予处理。

四、风险启示

社保缴纳的强制性与唯一性: 任何试图通过“现金补贴”、“员工承诺自缴”等方式替代企业法定社保缴费义务的“行业惯例”或内部约定,在法律上均属无效。社保缴纳是企业的强制性、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构成法定解除的“定时炸弹”: 未依法缴纳社保,如同在劳动关系中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劳动者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点,以此为由“零成本”解除合同,并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N),这对企业的用工稳定性和成本控制构成重大威胁。

举证责任倒置风险: 在此类争议中,企业若主张已履行义务或劳动者存在过错,需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如本案中,企业主张劳动者实际工资构成、已发放补贴等,但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而未获法院支持。

溯源信息: (2024)湘11民终137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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