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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百问之97—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要求?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0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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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若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需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作出重大决策,通常需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的相应审议程序。依据购买、出售资产的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同,审议程序存在差异。若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则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需按本条规定完成股东会决议程序。

  合规建议:1.明确重大交易标准(如细化 “资产总额” 的计算口径);2.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就交易必要性出具专项意见;3.重大交易前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防范股价异常波动;4.涉及境外资产交易时,提前咨询目标国法律规定。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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