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96—新《公司法》对上市章程有何特别要求?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0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16日
答: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需载明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常规事项外,还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等内容。
除第九十五条的常规事项外,该条款要求上市公司章程列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监高薪酬考核机制等特别事项,是保障上市公司规范运行的必备要素。
新《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中的“特别条款”,为上市公司配备“智能风控系统”。建议在专业法律意见支撑下,构建“基础条款法定化+特色条款个性化”的双轨制章程体系,防止因条款缺失引发治理风险。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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