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95—新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否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6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15日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控股子公司若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其股份,不得行使对应表决权,且需及时处分(如转让、回购注销等)。
通常来说,这是禁止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交叉持股。本条第二款对控股子公司可能持股的情形作了不完全列举,同时限制该类股份的表决权,要求及时处分。
新公司法通过“禁止+例外”模式,既防范资本空转风险,又保留必要商业灵活性。建议上市公司每季度开展股权穿透核查,在专业法律意见支持下制定交叉持股清理方案,避免因违规持股触发退市风险。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