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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百问之93—新《公司法》下,董秘履职与进阶指南是?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4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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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承担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及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等核心职责,保障决策规范有序。

  实务中,董秘常兼任副总、财务总监等职,便于统筹投融资、投资者交流等工作,强化内外部协调效能。

  合规建议:建立“三会”档案电子化系统保障记录可追溯,强化流程合规;制定信息披露“负面清单”明确敏感信息处理流程,防范披露风险;定期参加董秘资格培训,及时掌握监管动态。建议从业者精进法律合规能力,同步拓展投融资、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复合技能,把握职业晋升机遇。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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