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机构 » 法律工作委员会 » 法律漫谈 » 新《公司法》一百问之79—新公司法下,名义股东面临的两大核心风险与三重防范机制

新《公司法》一百问之79—新公司法下,名义股东面临的两大核心风险与三重防范机制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6 次发表日期:2025年6月23日

2.法律漫谈设计竖版.png

  答:新《公司法》强化名义股东责任,显著提升股权代持风险,具体体现及防范建议如下:

  1.两大核心风险

  (1)出资补足连带责任: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隐名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名义股东需向公司承担差额补足与赔偿责任。

  (2)加速出资风险: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名义股东可被要求提前缴纳未届期认缴资本,同时债权人可以起诉名义股东。

  2.三重防范机制

  (1)协议约束:在代持协议中,明确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约定名义股东不担出资义务,并设置违约赔偿条款,要求隐名股东全额补偿相关责任损失。

  (2)资金监管:设立出资共管账户,要求隐名股东提供出资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确保出资真实到位。

  (3)风险隔离:完善代持协议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降低名义股东因代持产生的法律风险。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