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76—新公司法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有何讲究?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31 次发表日期:2025年6月18日
答: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通过报纸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对于已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即构成有效通知;对于未知债权人,如因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取得公司债权的债权人,公告期届满即构成有效通知,但不影响不知情的债权人进行补充申报债权。对于应当书面通知而未通知的,债权人有权诉请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除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建议企业建立 "清算合规审查清单",重点核查债权人清册完整性、通知方式合规性及公告内容准确性,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债权核查专项服务。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