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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百问之63—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持股:新公司法下的监管红线与例外情形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9 次发表日期: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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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果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企业需根据自身性质选择合规路径,建立投资监控机制并完善章程条款,避免交叉持股引发法律与财务风险。

  禁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形成交叉持股是为了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和不当控制等问题。除此之外,新《公司法》没有禁止非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交叉持股。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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