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62—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如何参与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表决?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8 次发表日期:2025年5月28日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通过强化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与决议规则构建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全流程监管框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若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如持有交易方 5% 以上股权、亲属任职或重大业务往来)需在会议前书面报告关联关系,并在表决时回避。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讨论、投票或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决议生效条件:董事会需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若出席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该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法律后果与合规建议:违规表决的决议可能被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撤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关联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应建立动态关联方数据库并以董事会秘书会前核查机制与独立董事专项意见制度,确保程序合规。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