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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章程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53 次发表日期:2026年1月9日

安徽省电力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电力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Anhui Province Electr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为AHPES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安徽省电力科技相关的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电力科技工作者服务的职责;团结和动员广大电力科技工作者,促进电力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力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贯彻国家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反映电力科技工作者的诉求,维护电力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成为电力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电力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电力科学素质;

(二)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促进电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三)积极与相关学会、院校、科研院所进行协作,开展电力相关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开发与转让、科学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四)按相关规定,编辑电力科技相关出版物,建设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出版电力科技论文集以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组织摄制相关电子音像制品等,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密切联系电力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电力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电力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六)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优秀科技人员和优秀科技成果,关心科技人员的成长和进步,积极举荐人才;

(七)协助电力科技工作者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技术成果鉴定等工作;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等知识更新工作,提高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以及职工科技文化素质;

(九)兴办符合协会章程、有利于电力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法创办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质实体机构;

(十)承接业务主管单位移交的工作职能,完成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 普及科学、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反映诉求、调查研究、培训学习、宣传推广、承接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在电力科技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依法设立的安徽省电力科技相关的科研、教育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理事会批准;

(四)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为批准同意入会的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下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4111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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