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44—公司解散、破产需过职工 “民意关”?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4 次发表日期:2025年4月28日
答: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公司研究决定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必须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强化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具体要求:
(1)程序合规: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如工会协商)收集职工意见;
(2)国企特别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还需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将职工意见作为决策必经环节。
(3)法律后果:若未履行听取义务,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行政处罚,甚至影响解散及破产程序的合法性。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