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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4——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1)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33 次发表日期:2026年1月14日

各会员企业:

  为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安徽省电力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分为“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全面贯彻依法平等,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保护创新,保护民企名誉权,维护民企“出海”合法权益,规范执行,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企”等八个系列共计12个案例,现予以整理并陆续发布,提供给大家学习研究。


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四

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1)

某公司与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事业单位依约向民企支付货款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日,某公司(中小企业)与某医院签订《试剂购销合同》,约定某医院向某公司采购体外诊断试剂及相关耗材,价格按合同执行,每月结算货款。在合同履行期内,某医院共向某公司采购体外诊断试剂及相关耗材价值3365416.6元,尚欠2996989.2元货款未给付。


  【裁判结果】

某公司与某医院签订的《试剂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某公司已向某医院交付其所购买的体外试剂及相关耗材,某医院应当全面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某医院以货款来源为财政资金、受财政审批流程限制未能按期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某医院给付某公司货款299698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诸如追讨欠款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健康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本案中,某医院长期拖欠某公司货款,其虽然抗辩支付货款的来源为财政资金,由于受到审批流程的限制才未能按期付款,但该抗辩观点不能成为其拖延支付某公司货款、损害某公司合法权益的理由,因此法院支持了某公司索要货款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某医院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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