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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3——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2)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29 次发表日期:2025年12月31日

各会员企业:

  为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安徽省电力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分为“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全面贯彻依法平等,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保护创新,保护民企名誉权,维护民企“出海”合法权益,规范执行,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企”等八个系列共计12个案例,现予以整理并陆续发布,提供给大家学习研究。


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三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2)

韩某某集资诈骗涉案财产处置再审部分改判解封案——行为人的财产并非使用赃款购买,且所有权在刑事裁判作出前已依法转移至案外人的,不应被查封处置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5日,某科技公司向申诉人郑某某借款300万元,韩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1月17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科技公司与韩某某共同偿还郑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因某科技公司、韩某某未予履行,郑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裁定拍卖某科技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为2012年。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郑某某书面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将案涉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付郑某某,所有权自裁定送达郑某某时转移。
  2015年9月,在某科技公司无力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况下,韩某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合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2016年5月,韩某某非法集资共计1726万元,至今无法归还。该案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查封了某科技公司所有的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3套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某资产管理公司所有的9套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韩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并判令追缴上述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置后依比例发还投资人。案件执行过程中,郑某某提出申诉。法院决定对案涉房屋及其项下土地使用权的部分进行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某科技公司所有的案涉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于2012年登记,而韩某某等人的非法集资犯罪发生在2015年之后,故该财产并非使用其非法集资赃款购买;该财产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法院执行裁定交付至郑某某名下,虽然郑某某未将该财产过户,但依据法院生效裁定该财产的权属已发生转移,该财产权益已不属于某科技公司及韩某某所有。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再审判决,对案涉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解封。


  【典型意义】

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时,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合法财产,不得随意处置;要严格区分当事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对于案外人财产,不得扩大处置。本案中,案涉财产并非使用赃款购买,且在刑事裁判作出前所有权已转移至案外人,故不应被查封处置。本案再审在查明案涉财产权属的基础上,对原判涉案财产处置不当的判项依法进行纠正,充分保障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依法处置、对合法财产依法保护的严格区分,对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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