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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百问之98—新公司法下,国家出资公司的党组织有哪些职权?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7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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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公司(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由国家投入资本形成的企业),其内部的中国共产党组织,要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运营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具体来看,党组织的核心职责体现在两个关键方面:一方面,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比如重大投资决策、核心业务调整、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公司发展全局的经营管理事务,党组织需先进行研究讨论,从战略方向、合规性等层面提出意见;另一方面,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法定组织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等职权,确保公司治理机制有序运转。

尤为重要的是,这一规定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清晰阐明了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中的领导地位和具体职权。这一制度调整的意义深远:它不仅从法律上巩固了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让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有了明确的法治依据;更通过规范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为国有企业在复杂市场环境中稳健发展筑牢了制度根基,既保证了企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又能充分发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效能。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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