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94——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怎么把关公司财务关键事?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14 次发表日期:2025年7月14日
答: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就以下事项决议前,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财务审计与监督。本条强化其职能:上述事项及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董事会决议前须经其前置审批,以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应重视其作用,严格履行前置程序;股东应关注其工作,共同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审计委员会核查清单: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与资质是否合规? 财务负责人履历与业绩是否匹配岗位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和违规行为? 自身决策程序是否合规?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