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一百问之34—股东知情权被拒,该如何绝地反击?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43 次发表日期:2025年4月15日
答:股东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1)提起知情权诉讼: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股东可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2)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3)证明正当性:股东需证明查阅目的具有正当性(如了解公司亏损原因),避免因滥用权利导致诉讼败诉。
司法实践中,股东应留存书面查阅请求及公司拒绝答复的证据,如邮件、快递单等。法院将综合审查查阅目的合理性,若公司无法举证不正当目的通常会支持股东诉求。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王利民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