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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五 | 中途停工解除合同:质保金起算点可以从退场之日起算

编辑:协会秘书处浏览:3 次发表日期:2026年9月23日

导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复杂、争议类型繁多,合同效力、工程结算、工资支付、质保金返还、停工僵局处置等问题,一直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高频纠纷痛点,也是行业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与难点。

为精准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规范行业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对所有工程建设企业的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结算维权、风险防控均具备极强的指导意义。

协会将对六起典型案例进行逐一拆解按期发布,结合工程行业实务场景,梳理案件亮点、裁判要点与合规启示,广大从业者施工企业学习

 

第五篇|中途停工解除合同:质保金起算点可以从退场之日起算


摘要:工程项目中途停工、长期无法整体竣工验收是行业常见问题,部分发包人以此无限期扣留质量保证金。最高法判例明确,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可从承包人实际退场之日起算,杜绝变相拖欠工程款。

案例回放

某市交通项目办公室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为结算金额5%,自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年返还。项目中途停建,承包人退场,已完工质量合格,但工程长期无法复工、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多年后承包人起诉维权,法院认定质保金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1年,判决发包人全额返还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

裁判核心要点

1. 质量保证金的设立目的,是保障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修复,并非让发包人长期占用施工企业资金。

2. 工程非因承包人原因中途停工、无法整体竣工验收,且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可从承包人实际退场之日起算,无需机械等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3. 该规则不免除承包人的法定工程保修义务,仅规范质保金返还的合理期限,平衡甲乙双方合法权益。

行业风险启示

1. 发包单位不得仅凭“整体工程未竣工验收”,无限期扣留已完工合格工程的质量保证金,需区分整体工程状态与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责任。

2. 施工企业遭遇项目停工、被迫退场时,务必办理正式退场交接手续,固定退场时间、已完工程质量验收、施工界面确认等书面证据,作为质保金起算、回款维权的核心依据。

3. 签订施工合同时,可主动补充约定中途停工、合同解除场景下的质保金起算与返还规则,提前规避争议。

【协会提示】质量保证金用于保障工程质量,而非资金占用,行业主体应依规履约,杜绝变相拖欠工程款行为。

注:本文案例仅作行业普法学习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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